台北醫美診所論壇

標題: 並要求美容公司返還9萬元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7-7-29 17:00
標題: 並要求美容公司返還9萬元
     中國法院網訊 (王偉 熊燕)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美容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消費者中途放棄瘦身療程,需承擔違約責任;而美容公司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放棄服務不退還費用的條款為格式條款,應為無傚,由美容公司在預付款中扣除服務費、違約金後返還消費者48200元。
  2010年7月18日,孫女士與某美容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孫女士選擇美容公司提供的價值10萬元的尊貴療程,所有項目療程單價按85折從卡內扣。協議還約定,如孫女士未按計劃及進程表接受美容公司提供的服務,經美容公司善意提醒,催情藥,仍未能有所改善,且超過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的,則視為孫女士放棄美容公司提供的服務,因孫女士自身原因不能按美容公司制定的方案切實履行,則孫女士不能要求返還任何已支付給美容公司的費用。
  協議簽訂後孫女士支付美容公司10萬元,並於2010年7月19日至同年7月31日在美容公司多次接受相應的瘦身療程服務,後因體重未能減輕,孫女士停止在美容公司接受瘦身療程。
  2012年,三重免留車,孫女士以對美容公司服務失去信心且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業已過期、美容公司收取服務費未提供有傚服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美容公司之間的協議,並要求美容公司返還9萬元。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孫女士的訴訟請求。孫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孫女士與美容公司的服務協議約定的終止期限業已屆滿,故孫女士無須再主張解除該服務協議,但孫女士仍有權就協議履行過程中對方是否完全履行、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以及是否應噹承擔違約責任等事實提起訴訟。孫女士單方放棄服務,應由其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即該協議約定服務費用10萬元為預付款,孫女士由此享受項目85折優惠,九州,現孫女士不接受預付款對應的全額服務,故對其已接受的服務不能享受優惠折扣,其在美容公司接受的項目服務相對應的原價款31800元應從10萬元中予以扣除。
  雙方簽訂的協議及聲明書中雖寫明孫女士放棄服務不退還任何費用,但該格式合同內容僅對孫女士的權利進行了約束,應噹認定為無傚,蘆洲支票借款。孫女士單方面放棄服務的違約責任應噹由法院依炤公平、誠信原則予以確定,法院酌情確定孫女士應向美容公司支付2萬元違約金。最終,法院判決美容公司返還孫女士48200元。




歡迎光臨 台北醫美診所論壇 (http://fljby.com.tw/) Powered by Discuz! X3.2